有病的女婴留给医院抚养该不该?法院判决:女儿有病不是父母不尽抚养监护义务的理由哲夫
一对农民夫妇以医院存在医疗差错、女儿的病没有治好为由,狠心地将女儿留在医院一年半多,被医院告上法庭。6月5日,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监护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:女儿有病不是父母不尽抚养、监护义务的理由,限被告杨女士、刘先生夫妇在十日内履行监护职责,接回留在原告某医院处的女儿。 2006年11月15日,临海的杨女士入住原告医院产下一对男女双胞胎。但因其早产,男婴经抢救无效当日夭折,女婴经医院全力抢救治疗得以保住。院方于2007年1月15日通知夫妇俩,其女儿已可出院。但整天以泪洗面的夫妇俩一直认为是医院存在医疗差错,造成儿子死亡、女儿颅内出血,故一直不愿意领回女儿。 2007年6月,无奈之下的院方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对其生女履行监护职责,并将该女领回抚养。 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: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、监护的义务。被告在原告处生下女儿,经治疗,其女已符合出院条件,被告理应接回女儿,履行抚养义务。如对原告的医疗活动有异议,可另外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或提起民事诉讼。被告将自己女儿弃留在原告处,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弃婴的规定。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限被告杨女士、刘先生夫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监护职责,接回留在原告医院处的女儿。 一审判决后,杨、刘夫妇不服,上诉。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上诉人杨女士自2006年11月15日在被上诉人医院分娩后,就一直将其所分娩的女儿留在被上诉人医院,让医院对其女儿的生活进行照料,不尽父母抚养、监护之义务,有违法律规定,一审法院支持医院的诉讼请求得当。上诉人称其将女儿留在医院,是因为医院接产不当,造成其女儿颅内出血,尚需继续治疗,不是上诉人不尽父母之义务的理由。上诉人的女儿是否患有疾病,该疾病与被上诉人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,上诉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,不能以此为由将其女儿留在被上诉人医院。据此,台州中院依法作出了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的终审判决。 |